年底了,很多會計都會很焦慮。2018年和2019年的賬怎么處理?別怕,今天邊肖就幫你解決‘過年報銷開發票’的相關問題。
跨年度發票情況
第一種是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在該年度開具發票,但由于某些原因發票延遲到次年開具。
第二種: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由于種種原因,對方開具的發票要到次年才能拿到,發票的項目欄仍然填寫上一年度發生的費用。
第三種是上一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對方開具的發票要到下一年度才能取得,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費用,沒有注明費用的期間,容易與下一年度的費用混淆。
第四種是去年購入的資產,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本年不消耗資產。
面對這些問題,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不能及時拿到發票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金額計算;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計的費用,經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允許在發生當年彌補扣除,但彌補的確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如何處理跨年度發票?
第一種情況:
年終結賬時,應根據無附件的發票金額確認成本和費用。取得發票后,將相應的發票作為附件加入原始會計憑證,在收到發票的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專用發票)。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下一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匯算清繳中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當年(當然不超過五年)進行支付。
第二種情況:
年度終了,應根據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收到發票后,根據實際金額調整原預計金額。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異的,應當在財務報告出具前取得發票時調整當年的會計和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后取得發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更正差錯,但取得發票時應計入當期進項稅額。
稅前扣除的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一致。
第三種情況:
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經營空間比較大。可按第二種情況處理,也可視為次年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為了安全起見,應該選擇按照第二種情況處理,這樣更方便處理當期的費用和支出。
第四種情況:
對于存貨:
即使收到發票,也不代表可以立即稅前扣除,因為存貨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結轉成本(這里要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區分開來)。一般來說,會在稅前取得發票,不存在納稅調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存貨已經銷售并且在銷售年度最終結算前未取得相應的發票,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未收到發票時,應暫估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再根據國稅函(2010)79號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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