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不是逃稅。記住這16個常見的稅務知識!
1.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免征增值稅標準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且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的銷售額是合并計算?還是分別計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將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以確定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合計不超過免稅標準的,包括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合計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當期銷售不動產銷售額不超過免稅標準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示例: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勞務3萬元,不動產2萬元。總銷售額為9萬元(=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不動產,可享受銷售額9萬元的免稅政策。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勞務3萬元,不動產10萬元。銷售總額為17萬元(=4310萬元),不包括銷售房產,銷售金額為7萬元(=4310萬元)。納稅人銷售金額7萬元的商品和勞務可享受免稅政策,銷售金額10萬元的不動產應按規定納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免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適用增值稅差額稅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例如,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勞務收入20萬元,向其他建筑企業分包支付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享受當月免稅政策。
5.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不同。示例: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11萬元、12萬元。如果按月繳稅,一月只有5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納稅,因為這個季度的銷售額是28萬元,沒有超過免稅標準,所以這28萬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稅。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銷售額分別為8萬元、11萬元、12萬元。如果按月繳稅,一月8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納稅,因為那一季度31萬的銷售額已經超過了免稅標準,所以31萬不能享受免稅。
基于上述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但是,一旦選定,就不能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6.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其他以一次性收租(含預付款)形式出租不動產的個人,可在相應租期內平均分攤。合租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是否需要預繳?
按照現行規定,提供建筑勞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跨地區的,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不超過免稅標準的,不需要當期預繳稅款,不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8.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其銷售額、納稅期限等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舉例:某單位銷售的房產銷售額為20萬元。第一種情況,選擇按月納稅,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每月10萬元免稅標準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選擇按季度納稅,且房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不需要在房產所在地提前納稅。
9.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按次計稅,繼續按現行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比如其他個人出售房屋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享受免稅;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照章納稅。
10.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申報表?
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中填寫銷售額,具體如下:
(1)納稅人登記類型為“個體”的,填寫第11欄“起征點以下銷售額”;
(2)納稅人登記類型不是“個體”的,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
(3)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0列和第11列不能同時有數字。
11.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繳納增值稅。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但當期因開具普通發票已繳納的增值稅,可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退還。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已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可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其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未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對于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在全部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13.2019年1月1日后,住宿業、建筑業、鑒證咨詢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納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標準有什么變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自發行專用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調整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其他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14.2019年,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新登記之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連續4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低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含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選擇重新登記為2019年小規模納稅人。注冊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一般納稅人,以差別化前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符合重新登記的標準。
15.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重新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從輪換登記日的下一個期間起折價、暫緩或者退回的,統一計算重新登記納稅人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最后一次申報期間)的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移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從“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如果扣除后仍有余額,則通過納稅評估調整模塊進行繳納。
16.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能否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選擇2018年重新登記的納稅人,仍可選擇2019年重新登記。但選擇2019年重新登記的,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可以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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