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1)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比例時不需要排除出口銷售。例如,當某納稅人計算銷售額比例時,貨物的國內銷售額為100萬元,R & ampd服務20萬元,四項服務國內銷售額90萬元,所以比例要按照(20 90)/(20 90 100)計算。因為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稅收抵扣政策不適用于納稅人的貨物和服務出口以及跨境應稅活動,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抵扣。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該是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來計算的。比如納稅人提供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差額稅收政策,根據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計算銷售額比例時,貨物銷售額為20000元,提供四項服務前的價外費用總額為200000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0000元。比例要按照4/(2 ^ 4)計算。因為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
答:“超過50%”的比例不包括這個數字。也就是說,來自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小于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四、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今后將對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從首次起連續三個月以其銷售情況判定尚未取得銷售收入。假設2019年1月成立了一個納稅人,但直到2019年5月才拿到第一筆收入。它在5月份獲得了30萬元的商品銷售額,6月份為零,7月份四項服務的銷售額為1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納稅人5-7月份的銷售額來判斷,即100/(100 30)。因為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答:,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納稅人,應按照成立之日起三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比例。假設某納稅人成立于2019年5月,但5月和7月都沒有銷售額。6月份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商品銷售額30萬。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5-7月累計銷售額,即100/(100 30)進行判斷。因為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六、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在答: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銷售額為零的,判定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銷售額。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成立,但5月、6月、7月都沒有銷售額。四項服務8月份銷售額100萬,9月份銷售額為零,10月份商品銷售額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根據8-10月的累計銷售額,即100/(100 30)進行判斷。因為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七、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為落實答:,附加扣除政策,一般納稅人附加扣除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中。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應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欄中本月數=銷項稅額欄中本月數-第11欄一般項目-實際抵扣稅額欄中本月數-第18欄一般項目-實際抵扣。
本欄“征收后應立即退還的項目”欄“本月數”=本月數欄“應立即退還的項目”
“實際扣除額”是指按規定可從當期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的附加扣除額,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當期實際扣除額”欄和“應即退一般項目附加扣除額計算”第7行。
八、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征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根據答:,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4月5日,該企業取得國內供應商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九、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項目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增值稅稅率調整前,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按16%和10%的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發現發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先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二)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貴公司4月2日取得的高鐵車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但3月28日的高鐵車票不能抵扣。
二、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根據答:,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費屬于可抵扣進項稅額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請問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39號公告規定,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這是指與單位建立了合法雇傭關系的職工,發生的國內客運費用允許在其進項稅額中扣除。納稅人為非從業人員支付客運費用的,不能計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用于生產經營需要。屬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進項稅不應從銷項稅中抵扣。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2019年4月1日之后在答:,納稅人使用農產品生產或加工13%稅率的貨物,不論購買的農產品是在4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都將扣除1%。
五、總局網站發布的 《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 中,關于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指的是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者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的“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是指上述規定的情形。
六、某外貿企業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征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根據答:, 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由16%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購買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調整后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過渡期已經結束,應統一適用13%的退稅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答:《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根據附加抵免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報說明,納稅人4月份附加抵免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簡稱《附列資料(四)》)”二。計提與抵扣“本期金額”=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 "二。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金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金額”-“本期減少金額”=0.2.5-0=2.5(萬元)。
如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可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2。附加扣除額和抵免額,2。附加扣除額和抵免額,2。本期實際扣除額和貸項=2。當前學分和學分。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附加扣除額“本期實際扣除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均列為“一般項目”中的“本月數”。
八、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根據答:, 39號公告,納稅人取得未抵扣的不動產應抵扣的進項稅額,自2019年4月起,可從該稅種所屬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這部分進項稅,適用附加扣除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在扣除當期計算附加扣除。
九、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答:, 39號公告,一般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外,應憑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鐵路客票和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票證抵扣進項稅額。其他未標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車票(無效字跡)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所以納稅人不能通過撕長途旅客的車票來抵扣進項稅。
十、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能。根據39號公告,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只能從2019年4月的期間起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
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三)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答:的賣方開具了專用發票,如果買方沒有用其申報抵扣并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按照以下流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賣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附列資料(四)》(以下簡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賣方填寫《信息表》時,應以藍色填寫相應的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通過網絡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實后,生成“紅字發票信息表號”《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系統驗證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在負輸出系統中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以持《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二、某納稅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信息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實行加計扣除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置的三個月(5-7月)四項服務銷售額比例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納稅人2019年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再次確認是否可以享受這一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份額時不需要排除免稅銷售。一般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
四、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39號公告規定,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一般納稅人,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的銷售比例時,銷售額包括申報銷售額、驗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銷售額。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請問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允許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的進項稅予以扣除。現行政策未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客運服務憑證設置抵扣期限。
答:
根據 六、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公告,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僅限于普通增值稅電子發票和其他航空運輸電子客票如旅游行程單、鐵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并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含增值稅的普通發票。
答:
七、某納稅人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為30萬元。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擬將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在建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兩年內不再抵扣。之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從2019年4月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在上面的例子中,納稅人可以在2019年4月(納稅期)《附列資料(五)》的8b欄“其他”和“稅額”中填寫30萬元,同時按照表中所列的計算公式計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是上期結轉的,因此不應計入本表第9欄“(3)本期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答:
八、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后申請留抵退稅?39號公告規定,符合規定條件且尚未抵扣的應抵扣進項稅額,可從2019年4月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讓的待抵扣部分的房地產進項稅額,當期形成免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免稅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答:
九、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若按季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發生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答:
該旅客在十、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間來我國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金額1000元,稅率13%,稅額130元,價稅合計1130元。該旅客5月20日離境時海關驗核、退稅機關審核均無問題。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多少?購買的茶具退稅124.3元。
根據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額計算公式,應退還的增值稅應為退稅物品的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與退稅率的乘積。其中“退稅項目的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即普通發票的增值稅總額,是計算退稅項目退稅金額的依據,本例中為1130元。關于“退稅率”,根據39號公告,本例中,該旅客為購買茶具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日期為5月20日,發票上注明稅率為13%,退稅率應為11%,則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退稅金額為=1130*11%=1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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