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明確了政策調整涉及的征管問題。但由于18號公告內容豐富、言簡意賅,部分財務人員學習后存在大量的理解困惑。今天,邊肖通過本文整理出以下六個誤區,幫助大家在實踐中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誤區一:所有普通納稅人都可以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8號公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號文件(財稅〔2016〕36號),故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活動)的一般納稅人不符合18號公告規定的條件,不能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誤區二:自行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不能轉小規模納稅人。
03010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經上述條款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規定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18號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是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自行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后,年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的,可以申請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誤區三:轉移登記日之前連續12個月或連續4個季度的累計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銷售額。
03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申請增值稅的累計銷售額,包括經稅務申報的銷售額、經稅務查補的銷售額、經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未明確免稅銷售額是否為申請增值稅的銷售額。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對這個問題做了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說的‘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所有適用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經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銷售額。”
從稅法原理來看,免稅銷售本身屬于增值稅申請范疇,國家出于支持某些特定行業發展的目的給予免稅待遇,應納入增值稅申請銷售。因此,轉移登記日之前連續12個月或連續4個季度的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額。
誤區四:轉移登記納稅人在轉移登記日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納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18號公告將轉入登記的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轉入登記日當期期末剩余的稅額分為轉入登記日當期已取得發票和轉出登記日當期未取得發票兩類,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其中,“轉讓當期已取得的收費公路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重新
對于上述規定,有人理解為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在重新登記之日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將納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核算。這種理解是錯誤的。18號公告明確限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果納稅人在轉移登記日當期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報抵扣不受影響,仍可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確認或認證,以抵扣當期實現銷售時產生的銷項稅額。
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當期未申報抵扣的,轉登記納稅人下期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此時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相應的銷項稅額抵扣,只能納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核算,只有滿足18號公告的條件才能進一步抵扣。
案例一:企業A為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符合18號公告小規模納稅人登記條件,2018年4月公司免稅銷售額100萬元,當期未抵扣進項發票15萬元,前期抵扣10萬元。4月份應納稅額=100 * 17%-10=7萬元,15萬元進項稅額只能計入“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核算。
誤區五:計入“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沖減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過程中形成的應納稅額。
根據18號公告,“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從輪換登記日的下一期起銷售、暫停或者退回時,應當調整重新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移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從“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扣減后仍有余額的,應一并申報繳納計入銷售折扣、暫停或退回的當期應納稅款。”
對于以上內容,我們要理解的是,轉移登記日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用于抵扣轉移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因銷售折扣、暫停或退貨而少繳的稅款。即使此時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少繳的稅額,但由于納稅人處于不同身份時計稅方法不同,應抵扣的進項稅額余額只能繼續放在“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而不能用于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轉出登記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原因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二:企業A于2018年4月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15萬元進項稅額納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5月,某公司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不含稅30萬元,當月應納稅額30*3%=0.9萬元。某公司5月退回4月購買的存貨50萬元,4月進項稅額轉出8.5萬元,實際少繳稅款8.5萬元。由于要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5萬元,扣除前期少繳稅款后還有6.5萬元的余額。5月,A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實際應納稅額為0.9萬元,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6.5萬元不允許用于抵扣,但仍需繳納0.9萬元稅款。
6.誤區: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不能開具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的專用發票。
18號公告明確指出,從下一期起
但18號公告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這是國家為了防止下游因納稅人身份變更而獲取全額增值稅進項發票,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規定的。為落實上述政策,18號公告規定:“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無需上交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因此,重新登記的納稅人雖然是小規模納稅人,但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仍然可以開具只有普通納稅人才能開具的稅率為17%、16%、13%、11%、10%、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摘要
隨著當前稅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本文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選取納稅人咨詢最多的六個問題進行重點解答,希望能幫助財稅人員理解新政策精神,最大程度規避稅收風險,享受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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